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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观念
 
    一、平等教育观
    时间:2010-06-29 作者:叶沈良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808

        平等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教育要为社会进步作先导,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平等教育的环境。
        教育平等基本含义的讨论。平等是从正义理想中引申出来的最基本的原则。正义的实质就是平等。在人类哲学和教育思想关于人性的理论中,对于平等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在人类认识的早期,个人曾经被分为高贵和低贱、上智与下愚的不同等级,并且认为这种不同是先天的或者是神创的。这是对个人差异的一种无知的、片面的认识,它为社会的不平等提供了依据。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喊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打破了传统等级思想,认为人的差异都是由后天的社会环境造成的 ,人智力和能力的不平等实际上是社会不平等的反映,并从“类”的意义上强调一种生而平等的同质平等观。20世纪以来的科学发展肯定人与人之间智力或能力的差异,但这种差异一般并不表现为好坏高低贵贱之间的差异、而是多样化的表现,并进而认为承认差异、适应差异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同质的平等观与差异的平等观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平等水平。同质的平等观代表了原始的平等,差异的平等观代表着真正的平等,因为它肯定每一个人都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和实现这种自我价值的权利。由此,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社会存在,越来越重视个人价值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开始被当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这种教育应是面向所有个人的教育,而不是面向少数人的教育;是大众教育,而不是精英教育。这样一种教育必然要把平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
        国外关于教育平等的理解。迄今人们的理解是不同的。在国内相关研究中,有的从法律意义上的受教育权利方面理解教育平等。有的把教育平等等同于教育机会均等。有的则把教育机会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不作特别区分地同时使用。在国外的研究中,主要是使用教育机会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这个概念进行关于教育平等问题的研究,比较典型的是詹姆斯·科尔曼提出的观点。他认为教育机会均等有四个标准:①进入教育系统的机会均等;②参与教育的机会均等;③教育结果均等;④教育对生活前景机会的影响均等。在国内也有类似的关于教育机会均等的论述。
        国内关于教育平等的观点。把教育平等问题应具有的理念概括为以下主要内容。⑴主体人格和尊严平等。即教育实践主体如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管理者的人格和尊严应受到同等的保护,也就是“本体论上的平等”。⑵教育权利与义务平等和教育权力与责任的均衡。即法律与政策对涉及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权力与责任方面所作的规定应能体现公平、合理,保证各方的利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并应能使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利责职关系达到和谐。⑶平等起点的教育机会平等。即入学机会或进入其他教育系统的机会平等。这是教育平等最早追求的目标,并导致了义务教育的普遍实施。其平等的程度或年限应该随普及义务教育的质量标准或年限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发展。⑷平等利用的教育机会平等。即以能力本位为出发点,为相同能力的人提供相同的教育和发展机会,并使不同能力的人在受教育的机会上达到适度平衡。这一水平的平等往往与非义务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相联系。⑸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平等。即在任一层次的教育中,向任何受教育者所提供的基本的教育条件在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设置、教学条件与师资质量等方面都应基本相同。⑹获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平等。即“保证各社群的子女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所占的比率,与其家长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率大致相当”。⑺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即对在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采取补偿性教育措施,以补偿由于其不利地位对其所造成的教育损害。这一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教育实践中现实的机会不平等和过程不平等进行补偿;二是通过教育系统对受教育者因财富、出身、社会地位、文化背景等因素所造成的差异进行补偿。以上七个方面中的前两条是绝对的,是一切教育平等的基础,是任何追求平等的教育政策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而后五条则是相对的,是按平等的理想化程度由低到高以及由形式、数量平等到内容、质量平等的顺序排列的,其范围和程度要受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教育发展水平的制约,其内涵也是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的。
        我国在教育平等问题上的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教育政策在追求教育平等的价值取向时,都要依据本国现时期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可能性来规定教育平等的具体内涵。现时期我国教育政策应在如下三个方面具体考虑教育平等问题。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是针对所有社会成员所实施的一种基础教育,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及其所有成员能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义务教育领域的教育平等应保证起点的机会平等(即入学机会平等)和受教育过程的机会平等;义务教育领域也应注意受教育者的差异性,但当面对“均等不相容性”问题时,则必须坚持平等机会对差别原则的优先性,即坚持同质的平等观。非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比较义务教育而言,更强调教育的选拔功能,要根据社会分工的现状和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对每一个受教育者做出某种鉴别和选拔。因此鉴别和选拔的有效性是非义务教育领域的一个关键问题。在这里,教育平等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而应使所有人面对同样的评价标准和同样的被选拔机会。所以,非义务教育领域的教育平等应该是保证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能力本位或机会均衡)和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平等;当面对“均等不相容性”问题时,则必须坚持差别原则对平等机会的优先性,即坚持差异的平等观。全民教育。全民教育作为国际社会提出的一种教育发展的新概念,其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学校教育而扩展到整个社会,其直接面对的教育平等问题更为复杂和突出。全民教育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学校教育的更为普遍的教育形态。是从平等理想出发对差异性的某种补偿,因此,全民教育应追求平等、差异和补偿的统一。具体来说,在接受基础教育的学习机会上应面向所有人(儿童、青年和成人)坚持平等起点的机会平等,并建立一定机制以保证把这种平等不断推向更高水平;在受教育过程中坚持差别原则,为不同的人群提供不同内容与形式的教育;对由于处于不利地位则丧失机会或权利的人群(如女童、妇女以及社会地位低下人口)进行补偿,在终身教育的意义上谋求实现“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平等”和“教育结果平等”。
        教育平等必须强化的理念:
        1、 加强法制建设。现代化的教育应当是以法治为基础的教育,依法治教是教育必须强化的一项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法制取得了显著进展。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专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10多项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在职权范围内发布了200多项教育行政规章,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教育法制观念是人们关于教育法律的思想和观点,包括对教育法的基本看法,对现行教育法令的要求和态度,对有关法律和教育行为合法性的评价等。教育法的制定、遵守与违反等,都与人们的教育法律观念直接相关。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逐步加强,教育普法工作广泛开展,教育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加强,为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面对整个社会而言,教育法制的建立完善将体现出更多的积极意义。就教育本身来说,法制建设体现在这样三个层面:以法治教、以法治校、以法治学。以法治教的落脚点是在教育的宏观层面--法律规章体系的完善,以法治校的落脚点是在学校的具体层面--学校规章制度的建立,以法治学的落脚点是在教学的微观层面--依法办学。
        2、规范教育行为。教育的内部规范是依靠教育者长期的辛勤探索,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教育评估体系--各级各类教育教学评估方案。教育的外部规范,则是社会对教育的规范化、法律化。规范教育行为,从内部来说,以教育本身的功能对其定位;从外部来说,以教育应有的作用对其评价。对教育的非规范行为要加强理性的思考与严格的监督,克服在招生、收费等工作中的一些无序行为,减少社会批判度。规范教育行为,必须是科学的、理性的。在教育内部,提高教师的法制观念,一是解决观念问题,强调"师道",不如强化"师表";二是解决方法问题,讲究"师严",更应注重"师德"。
        3、倡导平等理念。法制社会应该是人人平等的社会,法制完善为人际平等创造外部环境,教育法制化的目标应该是人人平等享受教育的目标的实现。提倡平等理念,师生间是平等的,教师体现出更多的关心;学生间是平等的,相互间增加更多的帮助;家长与孩子是平等的,家庭的民主气氛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教育内部,我们应更加注重布局调整,提供受教育者以更多的良好教育资源。当社会提供更多的教育机构于教育者时,受教育者不因权力与金钱的制约、不因时间与年龄的制约、不因智力因素与文化差异的制约,在社会中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受教育的机会与阵地,这样的平等教育将会从根本上改变那种教育恶性竞争的状况。
        4、注重品德修养。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是当前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人有很多追求,定位不同、品位不同。司马光说:"德胜于才谓之君子,才胜于德谓之小人。"德国哲学家马克斯·舍勒认为:"在一切价值序列中,人格的价值是最高的价值。"江泽民同志也曾提到学习弘一法师追求人的完美。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权治社会相对于原始、无序的社会是一种进步,法治社会相对于权治社会又具有更大的进步性,而当人类步入德治社会,那才是社会形态的最高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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